
記者陳立驌/綜合報導
在兩岸經貿往來日益頻繁之際,跨境司法裁判如何銜接,已成為臺灣法治體系無法迴避的關鍵課題。以大同華映案為例,大陸地區商事判決是否、以及如何在臺灣獲得認可與執行,不僅牽動個案權利義務,更可能對公司治理、金融監理與投資秩序產生連鎖效應。當代法律雜誌於2026年2月6日,在政治大學公企中心舉辦「大陸地區判決在台執行之爭議問題」研討會,邀集多位司法實務與學界重量級人士,從制度層面深入剖析此一爭議。
本次研討會以備受矚目的大同華映案為核心案例,聚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所規範的裁定認可制度,探討臺灣法院在面對大陸商事判決時,應如何劃定審查界線。與會學者普遍認為,此類案件已超越單純民事糾紛,法院勢必承擔更高層次的實質審查責任。

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指出,兩岸判決的認可與否,關鍵在於「公序良俗」的判斷。他強調,公序良俗並非空泛口號,而應根植於臺灣既有法制結構、社會價值與司法政策。法院在審查時,不能僅從形式判斷判決性質,而應深入檢視其法律效果,是否實質動搖臺灣的法秩序與公司治理基礎。
從公司治理角度切入,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副理事長張秀蓮指出,大同華映案所涉及的「業績承諾補償」機制,實質上將公司經營風險轉嫁至特定股東,甚至延伸至第三層股東,已對臺灣公司法長期維護的股東有限責任與平等原則構成衝擊。她提醒,若未經董事會合法決議,即要求特定股東承擔補償責任,恐嚴重破壞公司治理與經營穩定性。

在金融監理面向,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副執行長許永欽指出,監理實務中的承諾多屬行政性質,目的在於維護市場秩序,並非當然轉化為民事債權。大同華映案卻將行政承諾直接作為民事請求依據,不僅違反債之相對性原則,也為臺灣公司與監理制度開啟前所未見的風險缺口。
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創會理事長駱秉寬則提醒,過往兩岸判決認可案例多集中於身分或一般民事領域,商事判決相對罕見。若本案最終獲臺灣法院認可,勢將對台商赴陸投資行為與風險評估產生深遠影響,尤其案中補償金額遠高於面板產業合理報酬,顯然與產業現實脫節。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大維進一步指出,大陸法院僅憑承諾文件,即認定公司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其法律效果形同公司為他人提供保證,卻未經董事會決議,明顯違背臺灣公司法的資本維持原則。他主張,法院應將公司治理納入實體公序良俗審查範圍,以防制度根基遭侵蝕。
此外,常和法律事務所所長許博森也提出警示,華映科技在中華映管聲請重整時,將相關應收帳款全數提列呆帳,刻意觸發補償條件,恐屬脫法行為。若此類操作獲得司法認可,將對股東有限責任制度造成實質破壞。
研討會最後,由臺大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總結指出,本案涉及上市公司及高度監管產業,其裁判效果關乎公共利益,性質已非單純私法爭議。她強調,跨境判決進入臺灣法秩序時,法院必須在司法互動與法治核心價值之間取得平衡,審慎劃定承認界線,方能維繫臺灣法治穩定與投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