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劉政/台東報導

115年農曆春節將至,為讓勞工朋友安心過年、事業單位合法用工,臺東縣政府提醒,今年春節假期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自小年夜(2月15日)至正月初三(2月19日)共5日,均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應放假節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照給工資,以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縣府指出,國定假日原則上應讓勞工休假並照常支薪;如經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另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原定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擇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須經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並明確約定調移後之休假日,確保勞工完整享有國定假日天數,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縣長饒慶鈴表示,縣府一向重視勞工權益保障與勞資關係和諧發展,春節期間除加強法令宣導外,也將持續辦理輔導與查核,協助事業單位正確理解假別適用及工資給付規定,避免因認知落差而違法受罰。她強調,年節是家人團聚的重要時刻,勞工朋友的安心來自制度保障,事業單位的穩定則建立於合法合規的用工管理,唯有勞資雙方共同遵守法令、彼此體諒,才能營造友善職場環境,讓縣內產業發展與勞工福祉同步提升。
針對春節期間常見的出勤態樣,縣府進一步說明加班費計算原則,如屬國定假日經勞工同意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領當日工資外,另再加發一日工資;若為休息日出勤,則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加給標準,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又1/3倍計算,超過2小時至8小時按1又2/3倍計算,超過8小時則按2又2/3倍計算。
另因2月15日小年夜國定假日適逢週日例假日,事業單位如欲比照115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小年夜補假調整至2月20日(五)形成連續假期,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經勞資雙方協商後辦理;調整完成後,2月20日即為國定假日(小年夜補假日),雇主如要求勞工出勤,仍應依法加發一日工資。此外,若春節期間適逢原訂發薪日,工資仍應依約定日期發放或儘量提前發給,確保勞工安心過年。
臺東縣政府強調,春節是團圓與祝福的節日,更是檢視勞動權益落實的重要時刻,縣府將持續透過多元宣導管道,協助事業單位與勞工朋友正確認識假別及工資規定,並適時提供諮詢與輔導服務。如對春節出勤安排、補假方式或工資給付計算仍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歡迎洽詢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諮詢專線(089-351834),由專人提供說明與協助,共同維護勞資雙方權益,營造安心、合法、和諧的勞動環境。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春節假期小年夜至初三共5日 出勤須依法加倍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