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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酒販賣業者應於營業場所 張貼飲酒勿開車等警示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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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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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in Read
酒販賣業者應於營業場所 張貼飲酒勿開車等警示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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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新聞|記者張游舜/台北報導

酒販賣業者應於營業場所 張貼飲酒勿開車等警示圖文

  為保障民眾飲酒安全及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依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等相關警示圖文。

投縣府財政處表示,希望藉由販賣業者善盡社會責任,提醒民眾酒後不開車、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並不得販賣酒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以降低飲酒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違反上述規定之酒販賣業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財政處呼籲酒品販賣業者,對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應明顯標示最新警示圖文,以免遭罰。如需要警示圖文範例,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業務導覽/菸酒管理/菸酒管理業務/菸酒業者申請須知及書表下載。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酒販賣業者應於營業場所 張貼飲酒勿開車等警示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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