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一名醫師買了一家公司20萬股,登記在姻親名下。多年後他想把股票拿回來,對方不認帳。
二審原本相信醫師,認定他是為了稅務考量才借名。最高法院卻把判決打回去,問了一個很尖銳的問題:實體股票這些年一直放在親戚那裡保管,你怎麼能說只是借他的名字?

本報專訪長期承辦家族企業與遺產糾紛的 — 張奕晨律師。他說,台灣很多中小企業的股東名冊上,都藏著幾位從來沒出過錢的人頭股東,平常相安無事,出事都在老闆過世那一天。
為什麼家族公司滿是人頭股東?
早年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要求至少7名股東,老闆只好找親戚朋友掛名。還有人是為了分散持股、節稅,或是自己信用不好,不方便出面。
張奕晨說,借名登記股票本身不違法,法院原則上承認它有效;但如果目的是逃稅或規避法律,就可能整個無效,還要補稅受罰。
老闆過世,股票變成誰的?

一名長輩把公司600股分別登記在3個人名下,200股、100股、300股。他過世後,家人起訴要回股票,法院判決這600股移轉給全體繼承人共有。
法院的邏輯是:借名的人過世,借名關係多半就跟著結束。這時候,要討回股票,必須全體繼承人一起出面,少一個人都不行。時效是15年,從長輩過世那天起算。
「遺產分割的時候,很多家族才第一次發現,爸爸的股票登記在叔叔名下。」高雄律師張奕晨說。這類遺產糾紛,拖越久,知道內情的人越少。

最怕的第一件事:拿不出證據
主張借名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法院通常會看:錢是誰出的、股票和印章誰保管、股利進了誰的帳戶、誰實際參與經營、股東會由誰出席。
醫師那件,關鍵就卡在股票不在自己手上。借名登記股票的官司,比的不是誰比較有理,是誰手上的證據比較多。張奕晨說,很多人以為匯款單就是鐵證,但錢是你出的,也可能被說成是你送的。
第二件事:國稅局說是贈與
財產從自己名下移到別人名下,國稅局可以先認定是贈與,要你自己證明不是。二等親以內的買賣,也先推定為贈與,除非拿得出付款證明。
反過來,股票要從人頭名下拿回來時,也要證明這只是返還借名,不是對方送你,否則可能被課贈與稅。曾有人就是證明了股票移轉只是返還借名,才免掉贈與稅。
第三件事:人頭說不還,還能投票
人頭股東在股東名冊上,就是股東。他可以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甚至把股票賣掉,買方照樣取得。等你發現,公司經營權可能已經換人。
如果同一個人頭名下的股票,其實分屬好幾位真正的股東,在一般中小企業裡,表決權也很難拆開來投,最後還是人頭說了算。
更麻煩的是人頭先過世。股票會先變成人頭的遺產,由他的繼承人繼承,你得對他的全部繼承人主張借名,還要面對一群可能從來不知道這件事的人。
「借名最大的風險,不是對方壞,是對方有權。」張奕晨律師說。公開發行公司的董監事、大股東用他人名義持股,還有申報義務,隱匿不報可能另外觸法。
律師給老闆與家族的四個提醒

第一,簽書面借名協議。寫清楚出資人、持股數、股利歸屬,以及一方過世時怎麼處理。
第二,股票與印章自己保管。股利匯入自己帳戶,每年留存紀錄。
第三,趁早還原或規劃信託。不要把問題留給下一代。
第四,繼承人要團結。要討回借名股票,全體繼承人得一起出面,先協商好再起訴。
「股東名冊上的名字,就是法律上的答案。」高雄律師張奕晨說,想讓事實跟名冊一致,就得在活著的時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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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訴訟律師
三發地產 — 律師
清景麟集團 — 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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