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算,但有一張9項的黑名單,中一項,全部歸零。
高雄一名公車司機,上班途中被撞。出事前月薪不到3萬,從車禍那天起,公司就沒再發過一毛薪水。兩年後,公司以他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付了資遣費。他告上法院,要的是職業災害補償。
本報專訪熟悉勞資爭議的 — 張奕晨律師。他說,這件案子把通勤職災最殘酷的三道關卡一次演完。
第一關:你的車禍算不算職災
上下班路上出事,法院原則上當成職業災害。前提是在適當時間、走日常往返的必經路線。

但主管機關訂了一張排除清單,踩到一項就出局:無照駕駛、吊扣吊銷期間開車、闖紅燈、闖平交道、酒駕或毒駕、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蛇行競速、逆向行駛,以及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
下班繞去喝兩杯再回家,那一段路出事,公司可以合法攤手。
高雄律師張奕晨提醒,通勤職災最先要保住的證據是路線與時間,診斷書反而可以晚一步。
第二關:醫療期間哪一天結束

很多勞工以為只要還在跑醫院、還在復健,就還在醫療期間,公司就不能解僱。
法院不是這樣算的。醫療期間的終點,是症狀固定、再治療也不能期待效果、被診斷為永久失能的那一天。之後繼續回診,法律上已經不算醫療中。
這條線一畫下去,兩件事同時改變:工資補償停止,改成一次結清的失能補償;公司的解僱禁令也跟著解除。
第三關:公司說沒有缺可以安排
職災勞工被解僱,法律設了三道門檻:醫療終止、經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而且公司客觀上找不到適合的位置。
前述案例中,司機被鑑定失能、無法再開車,他說想轉做行政。公司攤開整間公司的編制:司機42人、行政4人、站務2人、維修技師3人,加上廠長、洗車工、站長、經理各1人。站務與維修要走動,不符合他的身體狀況;主管職要綜理公司業務;剩下4個行政缺都有人。
再加上公司兩年內繳銷了27輛車,營運持續縮減。法院最後說,不能強迫公司把現職員工趕走來讓位,也不能要求公司憑空生出一個職缺。
解僱合法。
賠償範圍,比你想的小很多
這件案子還藏了一個多數人會踩的誤會。
法院認定公司要補的,只有直接醫療目的的花費——掛號費、診察費、藥費、檢驗費。往返醫院的車資、輪椅、氣墊床、彈性襪,那些叫增加生活上的需要,不在職災補償裡。被鑑定失能之後才產生的費用,連必需醫療費用都不算。
兩年,是另一條隱形的線

還有一個時間點很多人沒注意:醫療期間滿2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又不合失能給付標準的,雇主可以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從此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拖得越久,對勞工不一定越有利。補償在某個時點會被一次結清,之後就沒有按月領這回事。
前述案例中,這名司機從勞保局拿到的醫療費用只有4,170元;真正撐住他的,是從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領到的傷害醫療費8萬2千多元與失能給付123萬元。職災補償、職災保險給付、強制險與特別補償基金是可以併行的管道,很多人只走了其中一條。
公司要解僱職災勞工,只有三種情形
法律把門關得很緊: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經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致事業無法繼續經營並經核定。
除此之外,醫療期間內解僱,原則上不生效力。
高雄律師張奕晨說,實務上公司最常走第二條,而勞工最常輸在沒有自己的醫療與能力評估文件,只能被動接受公司指定醫院的結論。
勞工該在哪一步出手
張奕晨律師(高雄律師)給的順序是:出事當天先固定路線與時間證據;治療中隨時注意診斷書上有沒有出現症狀固定四個字,那是倒數計時的開始。
真正關鍵的是復工。法律讓勞工或雇主都可以申請擬訂復工計畫,由專業機構評估工作能力、盤點可調整的職務內容與職場合理調整事項,並訂出重返職場的執行期程。但多數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東西,等到公司說查無適當職務,手上一張評估報告都沒有。
走到法庭上能替勞工說話的,就只有一份白紙黑字的能力評估。張奕晨律師說。
【張奕晨律師】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職業災害與勞資爭議推薦 — 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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