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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颱風來襲應以勞工安全為首要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

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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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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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in Read
颱風來襲應以勞工安全為首要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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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新聞|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今年第29號強烈颱風「薔琵」來襲,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如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若勞工同意配合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例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雇主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勞工局說明,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又或因天然災害阻塞交通等情況,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局呼籲,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加班或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者,加班部分應就勞工加班時數,依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部分,除工資部分應加倍發給外,雇主亦應於事後給予補休1日。前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至遲應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休假期日,另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勞工局補充,雇主因天災、事變 or 突發事件使勞工「延長工時」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使勞工「停止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為維護勞工權益,勞工局已彙整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相關資訊並放置於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供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查詢,若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勞工局將竭誠為市民服務。

颱風來襲 應以勞工安全為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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