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受美國關稅或匯率影響企業營運,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近來接獲部分企業為使生產工作順利進行,宣布將統一安排員工特休,要求勞工優先於減班休息期間排定特別休假或未經勞工同意實施減班休息,例如每週實施「做四休三」制度,勞工得優先預支特休,無特休者再以減班休息因應。
勞工局強調,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雇主如因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但不得強迫勞工一次性預先排定或於指定日期休假,例如雇主不得因營運需求,片面要求勞工統一於特定日期實施減班休息、無意願者須以特休辦理。另外,如雇主未依法經勞工同意實施減班休息,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雇主仍應依法全額給付勞工工資,雇主如有未依法給予工資或強制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均依法得分別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長林淑媛提醒,現行勞動法令並無「無薪假」,正確名稱應為「減班休息」,雇主如有停工或減產需求,應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有工會者,宜先與工會協商,後經個別勞工協商合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且工資應依照實際減少工時比例減發,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工資仍不得低於現行最低工資新台幣28,590元,並應至遲於實施前1日檢附通報表、通報名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佐證營運困難資料(如本年近2個月對比去年同期的營收報表、接單數量比較表等)、同意接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提供協助措施訊息之列冊名單、勞動部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及匯率影響調查表通報勞工局,雇主不得片面為之。
勞工局補充,雇主若於實施減班休息期間營運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的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另如於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欲變更原協議內容者,應重新與勞工協議並向勞工局通報,不得片面為之,撤銷實施減班休息者,亦應通報。勞工局於收受雇主減班休息通報資料後,將轉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並函知雇主,勞工得據此申請「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或「僱用安定」的薪資補助。
勞工局已於官方網站建置「因應美國關稅勞工局協助方案」專區,針對「安心就業」、「職能充電」、「安穩僱用」、「失業再就業」、「職場接軌」、「勞工保護」等6大面向提供20項服務措施,「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僱用安定」或勞工局其它協助資訊均已置放專區,如有需求者,得至官方網站查詢利用。若仍有減班休息或其它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市府1999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新市政服務中心文心樓1樓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減班休息應與勞工協商 中市勞工局籲雇主不得強迫勞工排定特休